租屋糾紛何其多,以知名的「張淑晶事件」來說,總讓人們以為惡房東比較多,事實上,惡房客的比例才高。試想:房東是有產階級,怎麼會想鬧事、自找麻煩呢?
比較精準的說法是,張淑晶其實是惡劣的「二房東」,她根本就不是擁有房產的屋主,才敢胡搞瞎搞。所以,我認為,善良的 房東應該要知道如何自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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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來,內政部於2022年7月擴大住宅租賃補貼方案,預算高達300億元,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並合法報稅,出租方跟承租方也都能夠享有政府提供的一些獎勵措施,相對的,日後租屋糾紛發生的比率也一定會越來越多。
其中,租約到期,房客卻消失不見時該如何點交?遇上霸占房屋不搬離的惡房客,又該怎麼辦?房仲專家們都呼籲租約一定要「公證」,一旦發生糾紛就萬無一失,真的是這樣?2022年3月的新聞,一棟位在屏東的透天庴,房東出租給2位女大學生,沒想到2名女大生不僅沒付租金,門口還被貼上水、電費欠繳通知單,房東進門後看到透天厝慘變垃圾屋的景況,不但滿地髒亂,貓狗大小便也沒清,實在令人作噁。
以上並非特殊個案,新聞三不五時會看到類似的報導。以下是幾個房東苦主最常遇到的問題解答及相關法律知識,你一定要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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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什麼是點交?
《強制執行法》第99條及第124條的內文裡提及:解除債務人的占有並將東西交給債權人。我們將房東比喻為債權人、房客是債務人,就很容易理解,也就是說:解除房客對房子的占有及使用,並將房子還給房東。
當然,該法主要是針對法拍而非租賃,引用法條是為了說 明什麼是點交。若用白話文講解,點交就是「清點交付」的意思,至於要清點哪些物品則另當別論。另外《民法》第455條也有規定: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。
2.租約到期房客避不見面,如何點交?
一般來說,房客搞失蹤,不論是沒有經過法律規定,還是社會約定俗成的點交手續,通常都代表著租賃雙方關係不好。有的房客還會故意不繳房租,直接用擔保金(押金)扣除,扣滿之後再搬離。最差的情況是,租客不繳房租還不搬走,這種情況內政部也發現到,並在2017年時針對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 (簡稱租賃住宅專法)的「點交」事項修法,也就是第 12 條的 第1項。
白話文解釋:當房客接到房東的催告或通知之後(或房客通知房東),雙方必須會同點交;通知之後並給予他方一定的時間準備,一旦時間到了,他方仍不到,視同完成點交。這對於房東跟房客彼此權益的保障,可說是非常大的進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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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房客遺留物品被丟掉,可以索賠嗎?
點交的程序,除了房子要交付之外,也包含裡面的物品,物品包括房東原來的附屬設施是否有歸還,以及房客添加的物品是否有帶走。如果經過點交程序之後,甚至雙方還簽名確認了,房客就不能再跟房東請求遺失物的賠償。
4.租約有公證,可跳過訴訟程序強制執行?
首先,契約不管有沒有公證,都具有法律效益;再來,除了公證,必須得在契約裡明文規定「如果違法哪一條,可以進行強制執行」。換言之,違反「約定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」的條文,才不用經過訴訟的審理程序,可以直接向法院的執行處遞狀,申請強制執行;因此,不要傻傻地拿租約做公證,就誤以為什麼都保障到了,有公證的租約並非無敵。而強制執行也有程序規範,要確認申請下來之後,先請房客離開,若房客仍堅持不離開,才由執行處出面,配合當地的警方使以公權力將房客帶離 開房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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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房客霸占房子不搬走,該怎麼辦?
通常無奈的做法是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,待房東勝訴之後再以強制執行的方式,由在地警察協助將房客請出去。另外,房東可以試著用《民法》第767條第1項的規定來「排除妨害」,只是霸占房子到底是妨害還是占有?
仍得透過訴訟由法院判決。如果租約已經到期,經過各種方法協商與溝通,房客仍不搬離,可以先嘗試用「侵占罪」提告,讓該糾紛以刑事而非民事的方式來處理;至於侵占成不成立,得由檢察官偵查判斷是否起訴,再由法院審理,不論惡房客是否被起訴,這樣做至少可以對霸占房屋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。
6.租約到期不搬離,房東可以開鎖進屋嗎?
不行,即使租約到期,未完成法定程序上的點交,且房客仍住在裡面,如果恣意地開門鎖、進屋內,房東可能被房客反咬,以觸犯刑法的「無故侵入住居罪」提告,務必小心!
【本內容節錄自《這個房仲太狠了!揭開買、賣、租屋秘辛,教你躲過黑心建商坑殺陷阱》】
書名:這個房仲太狠了!揭開買、賣、租屋秘辛,教你躲過黑心建商坑殺陷阱
出版社:金尉
作者:陳泰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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